第一条 为了减轻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对象: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高中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三)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和超前消费行为;
(四)未享受过其他社会奖学金资助和学费减免的学生;
(五)必须是贫困生建档内的学生。
第四条 减免额度及范围:全额免除
第五条 评审办法:
(一)学费减免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及县(市)民政机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贫困生系统数据比对,确定免学费的范围。
(三)根据贫困生系统数据比对结果,每学期交学费时直接减免。每学期开学后进一步落实学生家庭情况,全面摸排是否有遗漏学生,对新摸排出的学生及时开展退学费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减免学费,若已经批准减免的,必须责成相关学生全额补交学费:
(一)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习任务而自动退学者;
(二)生活奢侈,有赌博、抽烟、酗酒、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迷恋网吧等不良行为者;
(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四)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五)违反国家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六)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者。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O一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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