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定、年级评定、学校审批、结果公示、复查、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新学期开始通过主题班会、家校通知群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评定。每个班级根据学生或者监护人提供的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划分资助档次。
(四)年级评定。各年级根据班级上报情况,综合评定,进一步确认资助档次。
(五)学校评定。各年级汇总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年级认定工作组的评议结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程序,统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得年级部认定小组意见后,对各年级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最终审核确定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结果公示。级部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群众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年级认定小组提出质疑。年级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年级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级认定小组提请复议,校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复查。学校和各年级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家访、信件、电话、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七)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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