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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lxdishierzx/2022-000007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第十二中学
  •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 发布日期 2024-05-24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第十二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兰陵县第十二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兰陵县第十二中学考勤制度

一、学校实行签到、签退制度,具体时间,随季节变化,以学校通知为准。

二、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校,正常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离开;学校将不定时进行考勤抽查,并将结果计入个人综合量化,作为评优树先、年度考核依据。

三、有事需请假,请假期间自行调课,不得空课;拒绝口头请假,否则按旷工对待;外出开会、出差、学习、考试等超过规定时间的按旷工对待。

四、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特殊情况需请假办理。

五、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上课铃声落必须进教室,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课堂,不得提前下课,教室内不准打电话、玩手机。未经教导处批准不得私自调课、换课。

六、教师考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月一汇总公示,学期末统计。

七、校长室可以随机抽查教师办公情况或考勤情况,如发现问题,将及时通报,严肃处理。

兰陵县第十二中请销假制度

根据县教体局(兰教人字[2020]6号)文件规定,现制定我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

2.事假:教职工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批准后方予准假;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两周(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又领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56天。独生子女证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产假期内必须按县计划生育部门规定提供相关单位的有效计划生育体检证明。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在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3天。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8.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见附件)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正常请假一式两份,执红联请假条找校长或分管校长签字作为出门证,白色一联作为存根。

9.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请假时必须附上病历复印件及县级以上医院医务处诊断证明,由学校安排审核人员审查并填写《请假事由审核表》,予以批假。

10.教职工请公、事假、病假5个工作日以内,其审批权限及程序。(1)申请: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提出申请。(2)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具体分工为:各年级任课教师由年级主任审核;教辅人员由教导处主任审核;后勤人员由总务处主任审核。(3)审批:一天以内(包括1天),由分管校长审批;一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中层教干请假,由校长审批。

11、请公、事假、病假5个工作日以上,由学校审核人审查后填写准假批复,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名批假,连同《请假事由审核表》一同并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单位应及时对请假人办理销假手续,具体办法是持请假条由单位负责人签字销假,并到教体局人事科备案。

12.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发给《准假批复》通知其本人,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具体办法同第10条),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13.为配合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对育龄妇女的请假应从严把握,假期连续超过15天的,须提供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查体证明,并且请假、续假必须由本人办理。

14.学校负责人对职工的病假、事假,每次批假不超过两周,如确需延长假期,需办理续假手续。

三、旷工的界定

15.旷工:没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没有到工作岗位工作的;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16.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工。

17.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工处理。

18.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或销假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四、旷工、请假的处理

19.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同时由学校报财政部门停发工资,报人社部门核销工资,并报编制部门核销编制。

20.从旷工之日起,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达不到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扣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1.学校组织的教职工考核,要根据考勤记录汇总考勤结果,每月公示一次,考勤结果要保管存档。教职工累计事假、病假天数,将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职务竞聘、评优树先等直接挂钩。

22.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并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23.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4. 以上牵扯到扣发、停发,恢复工资的由学校按照标准提出建议,报县教体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县财政局实施。

25.对弄虚作假骗取休病假的教职工,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其已休病假时间亦全部计算为旷工时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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