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第三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按照县教体局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以及学校评议小组等三级认定,认定结果经过两级公示,最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开学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一、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包括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年级主任等担任成员。
组长:陈中军
成员:孙晋鸿 李永涛 朱玉法 杨 冠
孙国栋 张 浩 宋 辉 邵 永 陈 法
年级认定小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职责
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年级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档次及认定条件
(一)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包括家庭人口数量,接受非义务教育段人员等。
(二)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三)基本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消费因素。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家庭经济因素。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突发状况因素。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特殊家庭经济因素。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孤儿;
重点困境儿童;
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程序
(一)基本要求
家庭经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提前告知宣传动员
每学年初,通过国旗下讲话、班会、微信、手抄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宣传工作,向学生和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三)教师引导自愿申请
班主任引导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特别要注意各部门数据比对出的特殊学生,要引导帮助这部分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四)学校认定结果公示
1、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相关材料,组织入户走访核实,填写入户走访表(见附件2),再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召开班级评议会议,记录会议过程,填写班级评议表(见附件3),确定学生困难程度并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2、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填写年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台账(见附件4),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五、后续管理
(一)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二)各班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终止对其资助。对老师和学生普遍反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高消费或其他不良表现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三)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班级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六、举报电话
为保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顺利开展,现公布以下咨询和举报方式:
15244367188 马老师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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