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中小学体育工作,促进全体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让青少年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的良好风气,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按规定足额开设体育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15〕7号)文件要求,各班级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各班级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
第二条:实行大课间操制度
每天上午、下午,必须分别30分钟大课间操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各种形式的集体体育活动,做到“天天有时间,人人都参与”。各班级要积极探索、不断丰富大课间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动负荷。
第三条:保证课外体育活动时间
(一)学校要确保每位学生每天体育锻炼一小时。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应排进课表,使每位学生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确保有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课外体育活动要有具体内容和落实措施。
(二)各班级要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健康状况,积极探索适宜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开发出学生喜闻乐见、趣味性强、有本校特色、健身效果好、以及对场地器材设施要求不高的群众性体育活动项目,有计划、有目的、有规律地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
(三)要坚持学生每天出早操,但禁止组织学生在校外道路进行跑步锻炼。
(四)学校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校范围的运动会。学校要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和以民族体育为主的趣味性体育活动。同时,学校在广泛开展体育活动的基础上,积极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上级教育、体育等部门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
第四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导向作用。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各班级必须认真组织学生测试,按时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落实必要的体育教学器材、设施等物质保障
(一)各班级必须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足额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各班级应配备有专门体育器材设施管理人员,并建立和完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维修制度。
(二)学校每年要在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器材、设施的添置、维修等。
第六条:加强组织管理
(一)校长是学校体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校务会,专项研究学校体育工作,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二)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解决体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教务处在编制课程表时,要将体育课、大课间操、课外活动列入课程安排表。班主任负责监督班级落实国家规定的课程要求,防止体育课、体育活动时间被挤占挪用。体育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和组织好课外体育活动,积极营造学校体育氛围,及时向学校、班主任和家长报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其他任课教师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做到不挤占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时间,并在课堂教学中注意纠正学生不健康的坐姿和用眼方法,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规章制度,学校要加强对体育教师的管理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体育教师的责任感和安全责任意识。
(四)学校各部门及广大教师要关心和支持学校体育工作。凡直接参与组织学校体育工作的学校领导、班主任、体育教师及其他科任老师都应当计算工作量或给予补助:
1.每天直接到场参与组织学生进行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的教职员工,应当计算工作量(每三次算一节课工作量)或给予补助。
2.体育教师参加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种活动或有关部门临时抽调体育教师参加的社会体育活动,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同意后,按教师在校正常工作计算工作量。
3.体育教研组组长岗位的工作量标准,应与本校其他学科教研组组长岗位同等待遇。
(五)各班级在核定教师编制时,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按照体育课教学工作的特点、体育课授课时数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
(六)每周任体育课占其工作量一半(含一半)以上的教师,学校应每年给予工作服补贴,每周上体育课不足其周工作量一半的教师,由学校酌情给予工作服的补贴。
第七条:把体育工作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和“三好”学生的条件之一
(一)对学校是否保证体育课课时,落实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及体育经费的保障等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下降的学校,不能参加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的评比。
(二)班级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到95%以上方可评为先进班级(集体)。
第八条:坚持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
体育考试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手段。不断完善和规范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内容和评价方法。
第九条:对体育教师的要求
(一)体育教师要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和专业素质,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服从学校的领导和工作安排。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更新教学理念、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努力实施课程标准。
(二)认真上好每一节课,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基础上,根据课程标准因材施教,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要有计划、有教案、有小结;上课或组织各项体育活动时要穿着运动服,运动鞋。
(三)体育教师是学生体育课及体育活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组织、指导学生每天的体育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安全措施到位,上体育课时注意保护学生安全,确保不出事故。
(四)每位体育教师都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专长,组织、指导学校运动队的课余训练,要有训练计划,并常年坚持,每周训练3―4次,每次一般不少于60分钟,努力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带动和促进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五)积极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所任课的班级学生测试“及格率”、“优良率”逐年提高,及时做好测试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向国家数据库上报工作。
(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发动和带领学生自制简易体育器材。
(七)自觉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积极进行课题研究,每年应撰写体育论文或经验总结不少于1篇。
第十条:建立督导、检查和工作评比制度
学校体育工作纳入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及教育教学目标管理体系,并作为各班级及校长年终考评的评比内容,镇教委每年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体育工作的检查、督查,确保我镇小学校体育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确保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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