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第三小学学生资助政策及实施细则
我校为认真做好学校资助经费实施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政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组 长:金现华
副组长:冯英伟
成 员:刘 波、毛现飞、 刘洁、马召光、宋诗云、李敏、
颜丙娟、赵光荣、刘妍妍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根据规定,优先资助下列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父母持《特困职工证》、《低保证》的学生;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本人或学生父母;
5.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班主任通过班会或发放告家长书,学校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将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每一位家长。
2.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长带证明材料主动到班主任处申请。
3.班主任进行资格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贫困生认定申请表。
4.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查认定,逐项认真评分,根据评分确定申报顺序。
5.学校按困难排序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退还学费。
四、资助经费的使用、 管理与监督
1.学校提取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家庭贫困学生的生活费及其他学生用品费。资金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人管理、 单独设帐、 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做到领导认识到位, 管理措施得力,财务制度健全,取得显 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学校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监察、 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 挪用或变更资 金用途情况,视其情节,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每学期末学校要将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账书面报县教体局, 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助政策
自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在校贫困学生全部享受生活补助政策。
资助标准:
小学寄宿生:625元每生每学期;
小学非寄宿生:312.5元每生每学期;
注:
1.有学籍的残疾送教上门的学生视为非寄宿的在校生,享受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学籍所在学段标准享受。
2.无学籍的送教上门学生,不享受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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