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总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委会成员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年级认定小组,成立以年级组长为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年级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校级领导小组,成立以校长担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主任担任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总人数的4.5%以内。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1、未脱贫(脱贫仍享受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四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九条 认定时间与程序
1. 认定时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9-10月份学校全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班级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和摸底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结合摸底情况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尤其是新增一年级)
2. 本人申请或学校推荐: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于每年9月向所在班级提交《临沭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班级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对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经班主任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班主任根据申报情况对申请学生进行入户实地调查,填写记录表)
4. 年级认定:年级认定小组对班级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审核。
5. 学校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同时结合年级认定评议对班级资助工作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
6. 学校公示: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在学校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所有学生可通过正常程序查询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 学校汇总:学校负责汇总本学校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资助管理员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认定管理
1. 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随时关注、掌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相关情况。
2. 学校要加强对申请认定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准确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做出调整。
3. 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 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政府补助金、社会(团体)奖(助)学金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兰陵县第五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户实地走访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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