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认定办法。
一、认定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组长:李达
副组长:任传江
成员:张瑞典张恒国董福花樊丽丽王云飞徐会艳徐燕任侠
二、认定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贫困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为整体工作依据。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要认真核实,可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单位、个人,取得确切证明材料。
(二)动态完善原则
贫困生认定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完善的动态工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认定工作要坚持做到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综合评定、不断完善,逐步提高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公平公开原则
学校认定贫困生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界定、暗箱操作,认定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工作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认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孤儿;
4、残疾学生;
5、烈士子女;
6、政府特困供养学生;
7、因天灾人祸等致贫的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8.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9.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导致家庭困难的;
10.父母年事已高或长期患病卧床,且家庭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导致家庭困难的;
11.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2.子女多,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13.子女多,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14.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1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①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②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③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④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工作程序
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完善后交到其班主任处。
(二)学校评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贫困生进行资格核查,重点核查其家庭资产情况、家庭经济年收支情况、家庭类型等信息,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评定出学校“拟认定贫困生”名单。
(四)学校公示
学校将“拟认定贫困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对群众的异议要进一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
(五)上报审批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资金发放
按照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按时、足额地依照标准发放资金并做好记录。
五、认定工作纪律
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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