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第十一小学教师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要填写请假条。请假2节以内由政教主任审批,2节以上一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1—3日之内由校长审批,3日以上经学校审核由教体局批准备案。 (三天以上病假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2.教职工请短假时(三天以内)要自行找好替课人,并同替课人一起先到教务处找教务主任签字,然后到政教处找政教主任或分管校长、校长签字,签字后一份送到教务处,一份留交政教处备案。
3.教职工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现场请假的,需打电话说明,并及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或返校时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4.请产假:教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签字后,报教体局审核备案,并及时补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假期从离校之日算起。
5.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到政教处办理销假手续。
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1.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若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优树先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2.教职工病愈后上班后,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继续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1.事假工作量化扣分:每1日扣0.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 7日以上取消评奖评优树先资格;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2.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3.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加倍扣除量化积分,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1.婚假7天;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后学校不再安排补休婚假。
五、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职工在法定规定的休产假期间,按出勤处理。
2.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寒暑假除外)。
3.休产假的当年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六、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1.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丧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
七 、关于迟到、早退的相关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晚到,即迟到一次,提前离岗,即早退一次。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6次以内,不作处理。
2.不向领导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两节课的,即为旷工半天。
3.迟到、早退工作量化扣分:学期超过规定次数,迟到、早退:1节扣0.1分,每超过3次,请假的按事假1天计算,不请假的按旷工1天计算。
八、关于矿工的相关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实为旷工: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②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⑤以欺骗手段请病假、事假者。
2.无故旷工一节课扣2分。一天扣15分。当年累计旷工超过3天不足7天者,取消当年评优树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当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足15天者,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度绩效考核;学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按相关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合同和编制。
九、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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