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共兰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所属中小学校等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兰陵编办〔2021〕17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兰陵县泇河实验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财政补助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兰陵县东城新区七号公路南段西侧。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15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兰陵县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实施九年一贯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发展;承担学校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确保正确办学方向;抓好安全稳定、党风廉政、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承担教职工选拔培养、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共兰陵县泇河实验学校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本单位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支部设置党组织书记1人,党组织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成员共计3人。党组织书记由校长担任。党务办承担学校党务工作,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1名,1名支委委员负责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作出决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查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重大问题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按照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三重一大”决策、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配套制度机制。
第十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审查章程,对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共兰陵县泇河实验学校支部委员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中共兰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所属中小学校等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兰陵编办〔2021〕17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教务处、政教处、办公室等3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承担教师评价及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全校课程设置及实施,组织学生开展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活动;负责教材、簿本、试卷及其他教学材料的征订工作;负责学校图书馆、文印室、实验室、电教室的管理;负责校际间教学交流、观摩活动。
(二)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开展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处理;负责团委工作和学生干部的培训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室管理班主任工作;负责学生思想道德、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和法制安全教育;负责学生资助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会务、新闻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学校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学校党务工作;负责牵头、协调、督办校长室和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政综合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学校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设施设备维修等事务;负责校产校具和物资设备的管理工作;为全校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务。
(五)负责学校教科研课题管理和成果推广,承担学校课题档案和教师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各类教科研活动,开展教科研先进评比工作;负责教师的校本培训,协同有关部门推进青蓝工程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长远规划并完成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等岗位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记功、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24年4月1日经中共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2024年 04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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