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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0016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第十四小学
  • 公开目录 收费信息
  • 发布日期 2024-05-24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兰陵县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兰陵县中小学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兰陵县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规范全县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结合兰陵县中小学(幼儿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陵县行政区划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第二章  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纳入兰陵县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项目范围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1、伙食费。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由学校结合成本情况自主确定。

2、校车服务费。学校向自愿乘坐校车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3、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各类证卡不得收费。学生因丢失需要补办的,学校可收取补办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成本收取。

4、课后服务费。学校向自愿参加课后辅导服务的小学生收取的费用,以课时为依据收取,每生每课时不超过4元,以支定收,不能结余,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全部免费。

第五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1、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作业本收取的费用,由学校按实际成本收取。收费金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1-2年级7.5/生,3-6年级10/生,7-9年级15/生。

2、学生装费。学校通过公开招标代学生定制服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批。省属中小学执行属地收费标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装费全部免费。

3、社会实践活动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实施素质教育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交通、伙食住宿、实践材料等费用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学校从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确需收费的,由学校据实收取。

4、意外伤害保险费。学校为自愿参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学生收取的保险

5、教辅材料费学校为自愿订购的学生统一代购规定范围内的教辅材料收取的款项。学校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市有关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6、高中课本费。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学校可按学期预收教材费,据实结算。

第六条  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坚持非盈利和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第七条 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可参照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费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财政收费编码尚未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相关收费项目无法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不再缴存县财政专户。

第十条 经县财政局报请市财政局核准,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开立收费资金管理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十一条  缴存教体局收费资金管理账户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课后服务费。校车服务费和补办证卡工本费不缴存教体局收费资金管理账户,由学校负责管理并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 缴存教体局收费资金管理账户的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

社会实践活动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存教体局收费资金管理账户,由学校负责管理并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各学校通过钉钉系统OA审批模块中通用审批提交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拨款申请表电子版和PDF版。

按学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于收费之日起10天内并且不得超过收费当月末缴存教体局收费资金管理账户;按月收取的,于收费当月5日前缴存缴存教体局收费资金管理账户

缴存教体局收费资金管理账户的伙食费从缴存当月20日前核拨,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从缴存的次月10 日前核拨。

第十四条  教体局规划财务科及时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归集入户、调拨出户,及时办理结算、清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每月末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需严格遵守收费资金管理账户规定,不得转入财政预算资金和保教费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严禁将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外的收费资金转入资金管理账户。

第四章  学校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审批制度。收费前5日,填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单,详细注明收费项目、标准、人数、金额、时间等,收取教辅材料费需要先到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审批。通过钉钉系统OA审批模块中通用审批提交审批单电子版和PDF版。

教体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按学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需要每学期审批一次,对每月需要收取的伙食费、课后服务费等项目实行每年审批一次。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需要单独审批。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使用临沂市教育收费平台进行收费,学生家长或代缴费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网银、微信、支付宝方式实现缴费。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情况下无法在收费平台实现缴费的,由学校做好服务工作,安排班主任通过临沂市教育收费平台现场代缴,并为家长或代缴费人开通缴费系统和熟悉使用。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按时将划转学校银行账户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足额缴存教体局收费资金管理账户,同时通过钉钉系统OA审批模块中通用审批提交开票金额统计表电子版和PDF版。

各学校不得将收取的现金直接缴存教体局收费资金管理账户,也不得将临沂市教育收费平台关联划款账户绑定教体局收费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使用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票据或批量开具票据,要求每人每月收一次费开具财政票据一张,做到每人一张。

各学校要及时注册和登录系统,配备熟练使用人员,确保缴费人通过邮箱或者关注并注册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接受和查看电子票据。严禁学校按班级、年级或全部收费金额汇总开具财政票据。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通过公示栏、收费通知单、致家长一封信、校园广播等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学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

招录新生时,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墙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服务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严禁任何学校、部门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凡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和体检费用应从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各学校按照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切实减轻困难学生家庭负担。

第二十二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学期未应做好结算工作,多退少补,据实收取,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学校要加强毕业年级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结算工作。在学生毕业前一个月内,及时向毕业年级学生足额支付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结余资金,实现毕业年级学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清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规范全县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谋取任何经济利益;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第二十四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本校各级“家委会”的管理和指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班级、年级、校级“家委会”的名义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及时督导检查各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工作。

各学校要对课后服务的人数、内容、时间、形式等进行档案资料留存,做到过程清楚、有案可查,规范实施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兰陵县财政局、教体局加强监督检查,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超范围收费、不按规定公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发生。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不定时对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如遇教育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政策及制度调整,按照最新政策、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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