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第十二小学用火、用电、用水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班级严禁堆放杂物。
二、办公室、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教室、会议室机房等处严禁使用明火。
三、对各种用火、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四、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各处室、教室、办公室等公共用电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电饭锅等大功率。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六、树立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的良好公德,做到人走灯灭,人离关水。发现水、电、气设施出现故障及时报告总务处及维修人员。
七、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学楼、办公楼接电、接水作生活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所有电源线路上使用电炉等大用电量电器。
八、在学校管理的电源线路上严禁接生活用电。
九、学校配电房由专业人员管理,严禁任何人拉闸断电。如需停电,先报告学校有关领导。由专业人员实施拉闸、断电、送电。
十、外单位在学校承包基建工程,在工程决算时一次结清电费,大型建筑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十一、任何人不得从学校接电源用于营业、生产活动,如发现违反规定者,立即截断电源,并追究接电源处所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举报者,学校予以奖励。特殊情况必须接电源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十二、经学校同意用电的门市、工厂不得给别人转接电源,否则,立即停止该门市用电,造成的损失,由转接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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