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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1156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公开目录 纠纷处理
  • 发布日期 2024-05-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妇幼保健院纠纷处理方案
兰陵县妇幼保健院纠纷处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公平、公正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各科室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加强医患的有效沟通,尤其对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科室要提前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后,科主任要积极处理,并及时报告医调办;科室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向医调办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医调办接到报告后,相关职能科室协助医调办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相应科室主任、责任人必须主动、积极参加、配合医疗纠纷的处理。

三、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科室应组织全科医护人员进行认真讨论,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较重大的医疗纠纷,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讨论。

四、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进行经济赔偿的,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受处罚的情况

1、按照诊疗指南、诊疗规范进行诊疗,但因疾病本身因素,患者预后不良或达不到病人预期,病人不满意的,患者无理取闹的,由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执行委员会及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双重认定。

2、手术顺利,出现正常并发症,患者不满意,医院为平息事件,给患者免手术费、检查费等,不发生现金补偿的;

3、科室自行处理解决的纠纷;

4、限于医院诊疗水平,如现有设备及技术水平,非医务人员不尽力而诊疗不完善的,如CT、彩超等既往未遇到的病种,不能明确诊断的。

(二)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经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相关科室、责任人除承担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外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经第三方调解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赔偿,并经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执行委员会及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双重认定。责任人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兰陵县妇幼保健院医患纠纷处理部门为:兰陵县妇幼保健院医调办

负责人:周景礼

联系电话:1568958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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