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格一发〔2018〕12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用户电费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将外建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用户合并。合并后的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按标准下限执行,地下电缆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5倍计收。调整后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
附件
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
标准(元/千伏安,含税) |
0.38/0.22 |
200 |
10 |
150 |
35 |
70 |
110 |
50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