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汽车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我县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都应当遵守本规则,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驾驶员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乘坐规定:
(一)乘客应当在发车场或指定站点依次候乘,先下后上。应当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不得要求驾驶员在无公交站点的路段上下车;车辆到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二)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为他们让座;
(三)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车;
(四)高龄乘客乘车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行动不便或者重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陪护;
(五)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自觉坐好或者拉好扶手,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损坏车辆设备、设施;不得有编织毛线等妨碍乘客安全的行为;
(六)在车辆运行中,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室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自行开关车门;
(七)在车厢内,乘客不得躺、卧、占据座位;不得打闹、斗殴;不得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吸烟;
(八)乘客在车内不得进行销售、赌博、乞讨等活动;不得散发宣传单、广告纸等;
(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服从驾驶员的安排,换乘其他车辆。
(十)因为路阻、施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乘客无法准时到达目的地的,运营企业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乘客应当自备零钱,主动投币,多投币不找零、刷卡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任何人不得在车上收取乘客票款;
(二)每位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单独乘车应当购票;
第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携带物品管理规定:
(一)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其他有害液体乘车;不得携带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管制刀具、武器及仿真武器等物品乘车;不得携带犬类、畜类等各类动物乘车;
(二)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所携带的行李物品损坏的,自行负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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