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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信访秩序的
通 告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准确、有效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规范信访秩序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有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场所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进行缠访闹访,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走访,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经合法释明后继续缠诉,不听劝阻、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三)政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定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
(四)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越级上访、缠访或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八)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占据办公场所,围堵、拦截公务车辆,或者故意堵塞、阻断交通;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静坐、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岀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国家机关单位滞留、滋事,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国家机关单位的。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行上访活动的。
(十一)信访过程中,扬言或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它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十二)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的;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的。
(十三)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等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四)信访人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敏感地区及到省市县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缠访、闹访、非法上访的。
(十五)对依法履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诋毁等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十六)信访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拦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十七)以其他方式非法信访的。
四、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训诫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公安机关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雇佣、资助非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处理。故意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实施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违法信访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仍继续信访实施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不传播,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在此,政法机关郑重提醒:非法信访行为触犯法律,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己,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不但影响个人社会信用,也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等。
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兰陵县委政法委员会 兰陵县人民法院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兰陵县公安局
兰陵县司法局 兰陵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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