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途径 | (医调办)地点 | 联系方式 |
医调委 | 兰陵县卫健局(医调办) | 0539-5282351 |
司法诉讼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0539-12368 |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 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因对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诊疗行为持有异议而引发的纠纷。
二、适用范围全院临床科室
三、规程1.医务科接到患者或家属对我院诊疗行为有异议后,能当场解决的给 予协调沟通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便于调查了解 情况。收到材料后告知患方,院方将于 1 周内给出答复意见。 2.医务科将患方提交材料交给当事科室,要求根据患者反映情况查找 我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无相应关系,进行科内认真分析讨论,3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至医务科。 3.医务科组织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调阅病历等相关资料。及时组织院 内分析、病案讨论、死亡讨论等,掌握事实真相,做好协调工作。 4.医务科结合患方提交材料及调查的情况和当事科室提交的诊疗经过的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协调方案,向院领导汇报。 5.积极做好与患方协调和沟通的工作,并将医院初步调查意见反馈于患方。(1)确定医院无过失、无责任的,应将整个诊治过程向患方解释清楚,取得患方的理解。(2)确定因医疗过失给患方造成损害的,若患方存有协商解决的愿望,将与患方协调解决,并签订协议书。若患方不愿接受我院所能给予的答复或赔偿额度,建议患方到第三方调解或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6.在处理纠纷的同时,相关科室应做好随时进入诉讼程序的应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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