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医药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价格公示制度。
一、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我院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公示。
2、药品价格必须按照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3、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局的各项价格规定,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的项目规范,采用明码标价的方式,给患者查阅。
4、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设立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
5、凡是药品价格有变动的,物价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6、公示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方便群众查阅。
7、对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医药价格问题,物价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和解答,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医疗收费价格公示制度
1、在门诊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住院一楼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公示医用材料、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
2、医用材料由设备科负责输入,医用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候应及时调整。
3、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负责物价管理办公室通知信息科输入,如有新医疗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出台,执行市物价局文件,于实施时间按新价格收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