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目录外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
文件编号:ZB-02 |
生效日期:2019年10月19日 |
制定部门:招标管理办公室 |
制定日期:2019年10月16日 |
修订次数:1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药品采购、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控制医疗成本,结合我院医疗、药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我院原则上不采购目录外药品。
2、各临床科室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应由科主任填写临时采购药物申购单,递交至药剂科药品采购。申购单中应详细说明申购药品的通用名及申购理由,并有科主任签名。
3、药剂科药品采购员,在接到申购单后,须上报药剂科主任。经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按申购数量采购。
4、药品采购到位后,由药库库管人员按相关规定检验入库,下发至相应药房,并通知申购科室使用。
5、某一临床科室申购的临时用药,不作为全院通用药品使用,只得在该科室内使用。其他临床科室如需要使用,必须另行申购.各科室主任在制定申购计划时,应根据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客观地预算申购药品的使用量,严格控制申购数量。并必须保证所申购药品全部用完。一旦药剂科按申购数量采购到位后,因药品滞销造成药品过期的,损失一律由申购科室承担。
7、如果某一药品连续多次由临床科室提岀临时用药申购,则应由药剂科上报药事委员会按新药引进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为医院常规采购药品采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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