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治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的规定(试行)》(鲁卫监发[2004]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索要)“红包”。如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患者或其亲属。因故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科室进行登记,并上交院办公室,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退还患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按收受“红包”处理,要予以追缴,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按本规定予以处分。
二、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收受(索要)回扣。如收到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科室登记,并上交医院财务入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收受回扣处理,要予以追缴,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按本规定予以处分。
三、业务科室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患者。因故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院办公室,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或退还患者。业务科室收到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全额交医院财务入账,不准截流私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按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要予以追缴,并按本规定追究科主任的责任。
四、严禁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治疗、手术为由收取提成;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严禁以病人的名义开“搭车药”、作“搭车检查”。
五、加强收费管理,实行住院病人收费“一日清”单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
六、一切财务收支由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准科室实行经济承包、下达经济指标并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严禁科室设立“小金库”。
七、严禁科室设立用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处方费”等形式的开单提成。严禁利用回扣、开单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转诊患者。严禁以介绍转诊患者或通过介绍患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回扣等行为。
八、严禁科室和医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
九、医务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金额不满1000元的,除如数追缴外,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全院通报批评;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满2000元的,除如数追缴外,给予双倍经济处罚,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除如数追缴外,给予双倍经济处罚,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除以上处罚外,均定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各类评优、职称、职务评聘“一票否决”,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扣罚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效益工资50--100元。
十、业务科室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一经查实,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给予科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 、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索要“红包”、回扣的,按索贿从严处理;情节严重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赞助的学术活动、外出考察等,必须由医院统一掌握,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科室和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决定。
十三、设立举报电话(5260968),由院办公室负责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究,件件有核实、有处理。查处结果需答复举报人的,原则上均要及时回复。上级主管部门责成查处并要结果的案件,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查处结果。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视情节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十四、认真贯彻“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制度,领导班子正职对全院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党支部书记、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支部、本科室的纠风工作。对领导不力,疏于管理,监督不严发生严重不正之风的科室,按照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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