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医院无烟医院与控烟管理制度
1.医院领导重视,有控制吸烟领导小组,科(室)有责任人。
2.有控制吸烟规划,年终有总结,有规章制度,并有明确的奖惩办法。制定并执行无烟医院控烟工作制度、控烟劝阻制度、首诊询问吸烟制度、控烟奖惩制度、控烟培训制度及控烟巡查制度。
3.医院工作场所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在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包括医护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公共场所等禁止吸烟区,以及其他非吸烟区张贴和摆放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刷的禁止吸烟标志,并没有摆放烟具。具有声像设备的禁止吸烟场所,应通过声像装置进行禁止吸烟的警示。
4.对医院职工进行控烟教育。职工对“吸烟危害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 90%以上,成功创建“无吸烟医院”以后,职工吸烟率逐渐下降。
5.医院职工积极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将控烟纳入相关临床诊疗或防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对住院病人开展控烟健康教育,指导患者戒烟并正确使用戒烟药物和控烟制品。
6.医院在禁止吸烟区以外的适当地域内可设露天吸烟区后有排气装置的吸烟区,引导标志应清晰、易懂、明白。
7.医院工作人员不向来访者敬烟,并劝其不吸烟。
8.医院内的小卖部、商店、自动货员柜和流动售货柜等不售香烟。医院院墙对外开设的商店销售香烟处摆放深圳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本商场(门店)不向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出售香烟!”的牌匾。
9.民意调查病人对医院控制吸烟的满意度达 85%以上。
10.不接受烟草厂商的资金和标明了烟草广告标志的物品。不刊登、不张贴、播放和散发香烟广告。
11.对发现调查属实的医护人员在院内禁烟区吸烟者将根据医院制度予以处罚。
12.谢绝向医护人员敬烟,发现医护人员在院内吸烟可向吸烟办公室投诉。
控制吸烟制度和奖惩办法
根据《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和办法。
第一条 医院成立控制吸烟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控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院禁止吸烟范围: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教学场所、电梯、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馆和餐厅(食堂)等场所。
第三条 健康教育科、医务科、总务科、护理部和各临床科室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工作。全院医务人员和员工都应积极支持控烟工作。吸烟者应积极戒烟,为社会控烟起表率作用。
第四条 各临床、医技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负责所在科室范围内(其他地域由健教科负责)的日常控烟管理工作,科室设立检查员一名,负责经常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人员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区或禁烟负责人及检查员履行职责,并欢迎向院控制吸烟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六条 医院对禁止吸烟的科室个人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扣除该科室负责人和(或)个人当月医德医风文明奖、当季度季度奖的20%,并取消当年度该科室和(或)个人评优(先)资格。
第七条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人罚款 100 元,并劝其停止吸烟,对监督揭发者每人每次奖 100 元。
第八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员、科室负责人、科内检查员依据上级机关及我院有关控烟管理制度执行管理的,本院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院外人员科室负责人及(或)检查员要及时给予制止不良行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控烟监督员应当履行职责,做好监督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医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相关会议上公开批评。
第十条 医院对在控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或)个人给予全院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并做为年度推优首选单位或人选。
第十一条 聘用临聘人员时不吸烟者优先聘用。吸烟者必须用书面承诺从聘用之日起戒烟,聘用后复吸烟者,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本制度具体问题由医院控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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