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会计基础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中小学校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发票
中小学校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时,应当从外部取得或内部填制真实、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各学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从外部开具的发票必须规范,发票上的购买方(工程建设方)、销售方(施工方)应与合同协议的签订人名称相符,发票中的购买方(工程建设方)纳税人识别号不能空缺,密码区中密码不能压线。发票开具金额应与需拨付的实际金额相符,若发票金额大于应付金额的,应在发票上注明实际支付金额。
取得的电子发票需附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发票查验回执(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二、合同
合同通常应有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条款、附件等合同要素。工程类、合同类合同责任约定应明确,合同条款不应漏项。
工程类合同的签订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的具体地点、合同付款方式及银行账户信息应清晰明确;货物类合同的供货方式、安装、验收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应当清楚完整,合同标的复杂的,还应有设计、调试、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资料和图纸的提供等条款内容。
三、出入库管理
1、学校采购物品执行出入库制度,凡是一次性使用不了的物品都要纳入出入库管理。
2、学校采购的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原则上办理入后勤仓库,对大宗物品和不适用办理入库的,由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验办理入库手续。采购人员不得代替仓库保管人员开具入库单,不得“只入单据不入物品”,仓库管理员不得事后补开入库单,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3、采购小组采购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原则上办理入校产室,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和卡片手续。对大宗物品和不适用办理入库的,由固定资产总管理员和分类管理员到场查验办理入库手续。
四、工程类支出
1、工程类支出项目(含维修和新建)除了合同、发票外,还应有预算、决算(工料时明细)、工程建设方和施工方签字验收记录表等手续。
2、工程造价金额达到工程预算评审(招标)限额标准的,需要做工程预算评审(招标)。决算评审报告中的送审价,原则上不能高于招标价(合同价)。部分单位工程项目有变更的,报账时要附上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五、政府采购
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提前做好相关采购手续,缩短采购时间。严禁实施采购后补办财政采购手续,也不得将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六、报销时间
1、中小学校发生的日常经费支出,以发票开具时间为依据,原则上两个月内完成报账、记账业务;超过两个月的,报账时需要填写延期报账说明。
对日常随用随买挂账年终结算的办公用品、五金电料等不得零星赊购集中结算,应按月据实结算。
2、工程类业务支出,以发票开具时间为依据,原则上三个月内完成报账、记账业务;超过三个月的六个月以内的,报账时需要填写延期报账说明。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学校负责人必须向局分管领导汇报,经局研究同意,方可安排报账。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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