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城塔山公园用地自1949年起沿用至今,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1981年10月1日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对东埝头大队上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苍政办字[1981]6号)以及塔山公园周围原苍山建委、苍山一中、苍山县交通局、苍山县供电公司、苍山地震台等五个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该宗用地土地权属应确定为国家所有。现予以公告如下:
土地坐落:兰陵县文化路中段,会宝路北侧,东泇河西侧。
土地面积:160.53亩。
土地权属性质:国有
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按相关规定,确定该宗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联系电话:0539-5283012。
特此公告。
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