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兰陵县水利局《关于注销临沂拓朴之鑫木业有限公司、临沂振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取水许可的函》,我局依法注销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注销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明细表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告。
如有异议,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明细表
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明细表
序号 | 取水单位 | 原取水许可证编号 | 电子取水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临沂振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取水 鲁兰陵 字[2019]第36号 | D371324G2021-0233 | 有效期届满失效 |
2 | 临沂拓朴之鑫木业有限公司 | 取水 鲁兰陵 字[2019]第47号 | D371324G2021-0222 | 有效期届满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