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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兰陵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实行全时段秸秆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任何时段特别是“三夏”“三秋”和重大活动期间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玉米、水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秸秆)。

二、各乡镇(含街道,下同)要加强对辖区内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对重点区域的巡逻巡护,落实常态化监管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在田间地头设立禁烧指挥部,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农田焚烧农作物秸秆,坚决制止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派出督导组对所包乡镇秸秆禁烧情况进行日常督导。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负责做好高速、国省道和铁路沿线宣传及巡查工作,确保沿线不冒烟、不点火,安全畅通,对雾霾气候下的交通安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消除秸秆焚烧造成的火灾隐患;县公安局要加大对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打击力度;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秸秆焚烧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县气象局做好雾霾等不利天气情况的预报预警与信息发布工作,为全县秸秆禁烧工作提供信息支撑。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县秸秆禁烧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等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焚烧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予以查处。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乡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揭发。举报电话: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0539—5232586,县农业农村局0539—5211669,县公安局110。

希望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表率,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让我们共同努力,让兰陵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生态环境更美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陵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