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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24〕1号
  • 成文日期 2024-01-10
  • 发布日期 2024-01-11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兰花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兰花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陵经济开发区、农高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兰陵县兰花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兰花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坚持以产业兴旺为重点,大力推动特色农业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县兰花产业,带动农户持续稳定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发展壮大兰陵兰花产业”目标任务,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探索政府引导、协会指导新路径,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大户辐射带动等方式,不断壮大我县兰花产业,为我县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动能、新活力。

二、总体目标

利用三年左右时间,推动我县兰花产业化实现新突破。2024年新增兰花种植规模200亩以上,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同步申办2025年国展;2025年兰花产业种植规模发展到520亩以上,力争承办2025年国展,“兰陵兰”品牌影响力大幅提升;2026年兰花产业种植规模发展到1000亩以上,形成集育种、种植、销售于一体的特色高效农业产业体系。

三、资金保障

设立1000万元的兰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兰花产业享受“四雁振兴类”贷款等各类财政贴息政策;金融部门开发兰花产业贷款产品(以上由县财政、金融服务部门等配套政策)。

四、扶持对象

兰陵县内从事兰花生产经营的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县域外来兰陵投资主体。

五、扶持范围

(一)设施大棚建设。强化兰花生产设施提升,突出设施化生产、精细化管理。

(二)组培设施建设。支持兰花种植主体建设组培实验室,提高兰花种苗批量繁育能力。

(三)新品种开发。利用组培技术和杂交技术,开发兰花新品种,丰富兰花品种量。

(四)科研合作。鼓励兰花种植主体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合作,推广应用兰花先进栽培技术。

(五)品牌宣传推广。通过展会推介交流等方式提高兰陵兰花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生产经营主体培育。鼓励兰花种植主体扩大投资,实现规模化发展。

(七)兰花协会作用发挥。搭建兰花产业发展平台和桥梁。

(八)来兰陵投资兰花产业。新建兰花产业项目。

六、扶持标准

(一)设施大棚建设。新建钢架大棚种植兰花200平方米(含)以上,按实测大棚棚内面积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连栋大棚种植兰花1000平方米(含)以上,按实测大棚棚内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连栋大棚种植兰花5000平方米(含)以上,按实测大棚棚内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在国营兰陵农场建设兰花基地,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另行安排。(认定标准:兰花大棚标准参照温室大棚建设标准执行,要求主体钢结构、高度4米以上、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配有苗床、内外遮阳、灌溉、降温、增湿、增温等系统)。

(二)组培设施建设。对新建兰花种苗组培室(楼)建设规模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按150元/平方米、2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组培设备按实际购置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新品种开发。获得中国兰花协会品种登记注册证的,每个新品种奖励1万元;获得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每个新品种奖励3万元。

(四)科研合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兰花科研合作,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按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金额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品牌推广建设。参加由政府举办的全国、省级、市级兰展或涉农产品展销(示)会中,获金奖(一等奖)及以上的,按获奖数分别奖励每项1万元、0.8万元、0.6万元;获银奖(二等奖)的,按获奖数分别奖励每项0.8万元、0.6万元、0.4万元;获铜奖(三等奖)的,按获奖数分别奖励每项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其他奖项奖励每项0.1万元(认定标准:国家级,由国家部委举办,参展方含多个省以上;省级,由省政府及主管部门举办,参展方含多个市以上;市级,由市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举办,参展方含多个县以上)。

(六)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对采用设施大棚种植兰花规模在3—6亩(含3亩)的,且兰花存圃数量达到1万盆以上的种植主体,每年给予0.5万元奖励补助;种植规模在6—10亩(含6亩)的,且兰花存圃数量达到2万盆以上的种植主体,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补助;种植规模在10亩(含10亩)以上的,且兰花存圃数量达到4万盆以上的种植主体,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认定标准:以实测兰花大棚棚内面积500平方米折合1亩计算)。

(七)引导在外销售。鼓励我县兰花企业、兰农和专业合作社在外地建立兰花销售点,对在外地建设兰花销售点的兰花企业或个人,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八)贷款贴息。对发展兰花产业因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贴息。

(九)列支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兰花协会专项扶持资金30万元,用于指导引领兰陵兰花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扶持程序

(一)申报:建设类项目,实行先建后补;设施大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手续,由兰花种植户向所在村申报,再由各村统一向乡镇(街道)申报;其他主体可直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各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踏勘,审核拟建设区域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将符合扶持条件的建设项目签署意见后,报县兰花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核定;组培设施建设项目申报需提交工程合同、工程付款凭证、现场照片、土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其他项目,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相应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据资料;奖励类项目提供当年度证书或文件;设备购置需提供购置合同、购置发票、现场照片;技术合同需提供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支付凭证等。

(二)验收:县兰花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组织相关人员(含第三方)组成验收工作组,对申报项目开展实地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总后,报县兰花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审定。

(三)公示:将通过核查的申报主体名单及审核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拨付: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八、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本政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报资格。

(二)以往兰陵县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出台的相关产业类扶持政策与本意见重复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通过招商引资入驻兰陵,从事兰花生产经营的,视规模和投资额可实行“一企一策”。

(四)兰花种植经营单位、个人领取政府兰花补助后,不再享受县内同类奖补政策。

(五)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六)本指导意见具体适用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