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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字〔2016〕37号
  • 成文日期 2016-10-26
  • 发布日期 2016-10-27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的决定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将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的决定

兰陵政字〔2016〕37号


县财政局:

为加快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满足广大居民的供热需求,县政府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本项目用地面积130亩(86730平方米),南北长413米,东西宽210米。总建筑面积3312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面积6030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0737平方米,绿化面积12000平方米。容积率0.70、建筑密度35.44%、绿化率14%、厂前区比例2.7%。功能区分为:主厂房、化水车间、干煤棚材料仓库、循环水泵房、极力通风冷却塔、换热首站、碎煤楼、点火油泵房、空压机房与生产附属建筑等。

二、本项目按规定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兰陵县人民政府为购买主体;按照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陵政办发〔2015〕60号)有关规定,确定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为承接主体,县财政局负责监督项目实施。

三、本项目概算总投资32826万元,计划向银行融资26000万元、期限10年,剩余6826万元由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自筹。贷款本金及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若项目资金超出预算,超出部分由县财政局拨付。

四、县政府与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同意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安排。在购买服务期内,如遇利率上调,县政府同意根据利率调整情况追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