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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字〔2022〕15号
  • 成文日期 2022-07-21
  • 发布日期 2022-07-21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陵县低效工业企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陵县低效工业企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字〔202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农高区管委会:

《兰陵县低效工业企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低效工业企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力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低效工业企业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通过开展低效工业企业改造提升工作,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稳妥审慎。加强组织、引导和协调,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处置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稳妥审慎制定处置计划并限期完成,严密监测、及时处理化解处置风险,维护好社会稳定。

2.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低效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对清理出来的低效工业企业用地,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低效工业企业处置工作,做到不留盲区。根据企业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企业合法权益,实行“一企一策”。

4.实事求是,信息公开。不避难、不护短,真实准确反映利用状况,对低效工业企业实行督办,公开信息、公正执法、公平处理,及时进行通报及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权责一致,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具体负责做好辖区内低效工业企业的调研上报及处置工作,县低效工业企业用地改造提升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检查。

(三)目标任务

结合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分类结果,调查摸清全县低效工业企业情况,对排摸出来的低效工业企业逐宗分析、编制方案、妥善处置,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率。计划用四年的时间,力争规上低效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到3万元以上,规下低效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到1万元。具体目标:2023年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出清40%,规下低效工业企业用地(规下低效工业企业用地指亩均税收万元以下用地,下同)占比由目前的70.72%下降至50%以下;2024年亩均税收2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占比下降至15%以下;2025年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占比下降至10%以下。

二、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全县范围内规上工业企业和占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其中,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的认定以企业实际占压面积为准,包括批准占地面积、租赁合同(协议)占地面积、国有出让、划拨等形式使用的土地。低效工业企业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从用地的角度

1.新建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无法定理由延后1年以上未竣工投产的。

2.新建企业竣工后1年以上未投产的。

3.作为县重点招引项目竣工投产后两年仍达不到规上企业标准,不能“升规”的企业。

(二)从生产经营的角度

1.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复产无望的企业。

2.还在生产经营,但效益低下,利润不够支付企业信贷利息、持续亏损、资产负责率高的企业。

3.生产经营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暂停用电容量的企业。

4.设备或土地50%以上闲置,产能或年运行负荷达不到30%,且连续两年及以上亏损、拖欠税款或无效益的企业。

5.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资产抵押给银行或被人民法院查封且资不抵债的企业。

(三)从合同的角度

已竣工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或行业最低约定标准的。

(四)从税收的角度

1.合同有约定亩均税收的企业,上一年完整年度亩均税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

2.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亩均税收规上企业低于3万元/亩,规下企业低于1万元/亩(部分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收政策,亩均税收达不到年度目标的企业除外),具体名单根据年度亩产效益评价分类结果和处置进度进行动态调整。

(五)其它应纳入处置范围的工业企业

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按照有关规定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的企业,由县低效工业企业改造提升专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制定标准,不定时公布。

三、处置措施

(一)疏堵结合。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法律支撑、政策保障”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市场、行政、金融等手段和办法,“疏”“堵”结合,精准施策,推进低效工业企业依法有序处置。

1.“淘汰退出”一批。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政策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的企业,对设备工艺落后、污染严重、安全生产设施条件差、能耗不达标、无能力且无意愿升级改造或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淘汰。

2.帮扶提升一批。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原因,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等多措并举帮助低效工业企业开展“瘦身强体”,尽快达标提质。加强对低效工业企业的税负辅导,尤其是将生产经营正常,但亩均税收连续三年以上低于1万元的企业列为重点辅导对象,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实行按需开展涉税风险预警提醒等柔性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引导企业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价,鼓励自查自纠、自我修正,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经税务宣传辅导和风险提醒后,仍拒不改正的高风险纳税人,由税务部门依法立案检查。

3.限期整改一批。鼓励低效工业企业通过追加投资、规范经营、厂房出租等方式,提高土地单位产能。限期整改企业需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补充协议,约定投资期限、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限期内无法按照协议完成的企业列为重点低效工业企业。

4.并购重组一批。鼓励低效工业企业通过引进合作、资产重组、兼并等形式,引进优势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单位用地产出综合指标明显高于原企业水平,合作引进的产业或项目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和准入条件,严禁高耗能产业进入。

5.分割转让一批。若企业厂区内存在部分长期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厂房(土地性质不合法的除外),而现有使用的土地和厂房已经能够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求的,允许企业在政策范围内,其土地和厂房等资产经抵押债权人同意且具有分割转让的可行性的,经相关部门严格分析把关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分割转让,受让企业项目必须符合产业规划和准入条件。

6.收购储备一批。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对土地按评估价予以收储。若土地位于开发区和“园区”以内的,则由开发区和“园区”指挥部负责收储;若土地位于开发区和“园区”以外的,则由所在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储。企业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7.“倒逼退出”一批。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按照有关规定期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各类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倒逼退出。

8.“破产清算”一批。对长期停产、没有发展前景、无法扭转且企业资产抵押银行、债权人或被人民法院查封,企业资不抵债的,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盘活存量等方式进行自救;通过自救仍不能盘活的企业,再由低效工业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审查后,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依法处置土地及资产,有效化解风险。

9.其他。对于认定的低效工业企业,如有其它合法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则按照原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二)严格倒逼机制。通过严格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标准,及信贷管理、税费追缴、打击恶意跑路行为等措施,倒逼低效工业企业退出。

1.强化环保执法。对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大气、水和固废等污染物排放超标准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责令关闭退出。

2.强化安全执法。对工艺、设备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关闭退出。

3.强化质量标准。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4.强化能耗标准。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逾期不整改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加强信贷管理。各金融机构要有效管控低效工业企业授信用信,建立贷款到期预警机制,全力降低贷款到期违约率;在不良贷款管理上,逐步推行不良贷款分账经营集中管理的清收模式,实现对不良贷款的全方位监测、管理、监督和清收,全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6.依法追缴欠税欠薪欠费。及时了解欠税欠薪欠费企业的税务登记、生产经营、银行账户的变化情况,及时通报欠税欠薪欠费信息,县人社、司法、财政、税务等部门全力配合,形成清欠合力,共同做好欠税欠薪欠费清理工作。将欠税户分类实施清理,针对暂无能力偿还的企业,要求纳税人报送清缴税款计划书,分期缴清所欠税款。对故意拖欠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拖欠的税款和滞纳金。对拖欠社保费用企业,由人社部门按照相关文件予以追缴,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7.严厉打击恶意“跑路”行为。对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实行法院失信人名单及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对明确涉嫌逃废债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贷款、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及时公开审理,形成强烈震慑。

(三)土地及资产处置。依法清理低效工业企业用地,打击围墙圈地行为,加大土地使用税征缴和滞纳金收缴处罚力度,盘活土地资源。

1.对复产无望、实施破产清算的企业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将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设备由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企业破产清算费用、安置职工、清偿企业税费及债务等。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可委托机构依法优先购买,对土地予以收储。

2.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企业的土地及其他资产与兼并方协商后,按照双方达成协议交由兼并方使用或处置,兼并重组后,土地使用权处置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司法查封的,须由人民法院同意解封;涉及抵押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县直有关部门要争取国家、省、市政策用于处置低效工业企业。

3.对既不实施破产清算,又不实施兼并重组或转型的低效工业企业供电、供水部门按要求断电、断水;税务等部门通过司法程序,全额清理历年所欠税费及滞纳金;对其土地剩余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后,由县土地收储部门按规定有偿收储。涉及司法查封的,须由人民法院解封;涉及抵押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收储后,先支付企业50%的土地补偿款,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10%的不可预见费;剩余的款项,待土地重新处置后付给企业。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参照相关建筑拆迁标准补偿,先支付50%,其余款项待土地重新处置后支付。对欠缴税费和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的企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补偿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清缴所欠税费。

四、工作流程

(一)开展调查,托清底子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对辖区内的低效工业企业逐宗开展调查,并填写《兰陵县低效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建立一企一册档案。

(二)规范程序,合理认定

1.提前告知。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先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向低效工业企业负责人下达《低效工业企业告知通知书》,使其知晓有关事项。

2.正式认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低效工业企业告知通知书》后,如未在规定期限内(15天内)提出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虽提出陈述但经调查后仍确定为低效工业企业的,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再次向企业负责人下达《低效工业企业认定通知书》,正式认定为低效工业企业。

3.媒体公示。兰陵县低效工业企业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将低效工业企业相关认定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拟订方案,分类处置

1.拟订处置方案。《低效工业企业认定通知书》下达后,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会同相关部门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处置方法,共同拟订低效工业企业处置方案,并由领导小组对处置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定并施行。

2.加强检查落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每月对低效工业企业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和服务,跟进低效工业企业退出后土地利用状况;领导小组要对处置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定期通报处置进度。

3.完善处置记录。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处置完毕后,由低效工业企业提出申请,经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初步验收后,报送领导小组认定。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加强低效工业企业管理台账工作,及时归档,做到处置一宗、核销一宗。

(四)突出重点,多管齐下

对处置方法均无法实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处置方案或整治后仍然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将列为重点低效工业企业,各有关单位要重点予以指导,并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环保督查、安全检查、纳税评估、信贷监管及企业综合评价等多种手段,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1.发文通报。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摸排汇总情况,定期对重点低效工业企业进行认定,并发文通报。

2.低效稽查。凡列入重点低效工业企业的,都将列为重点稽查对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临沂市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加快淘汰落后动能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1〕134号)精神,严格落施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用能和排污管控、融资贷款等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规定,土地使用税县城按6.40元/平方米收取,建制镇及工矿区土地按4.00元/平方米收取,取消一切政府性奖励补助。

3.有序清退。经以上处置方案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低效工业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清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成立低效工业企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专班形式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低效工业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协调解决改造提升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抽调专人组建工业企业政策协调专班,负责推进全县工业低效工业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及执法整治、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全力推进改造提升工作。

(二)协调联动。建立低效工业企业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动机制,及时召开协调推进会,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和解决方案。低效工业企业处置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共同建立低效工业企业档案数据库,及时将列入处置工作计划和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低效工业企业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做好经验交流推广和信息共享,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每季度要将低效工业企业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低效工业企业清理过程中,要积极处理因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所产生的信访问题,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定期调度。建立定期调度机制,领导小组一月一调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工作小组两周一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建立结账销号机制,实行销号申报制度,坚持清理处置一宗、验收销号一宗,跟踪问效推动落实,坚决防止问题反复和遗留。

(四)压实责任。实行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领导帮包制度,“一企一策”“一企一专班”明确时间节点、完成时限,抓实低效工业企业改造提升。将低效工业企业改造提升情况纳入全县重点工作考核,由县督查考核服务中心及时跟进调度。对按时完成任务的,根据新增税收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任务完成不力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园区,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五)主动服务。各相关单位要践行“保姆式”服务理念,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参与,主动帮助企业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加强正面引导宣传和反面典型曝光,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兰陵县低效工业企业提升工作职责分工

          2.兰陵县低效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3.兰陵县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分类处置工作流程

          4.兰陵县低效工业企业提升行动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