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全县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县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排查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完善矿产资源长效监管机制,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突出重点深入排查。集中整治以建筑用石料、建筑用沙、页岩、粘土等建材类矿种为重点,突出做好“四查四看”。一是查辖区内开采单位(个人),看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持过期或失效采矿证、采砂证开采问题;二是查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整理、水利设施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等可能动用矿产资源的项目,看是否存在以项目治理、建设施工等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三是查易发多发盗采区域,特别是各类历史遗留采坑、自然保护区、砂石资源丰富区域,看是否存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四是查日常信访、群众举报、环保督察、扫黑除恶等涉及的矿产资源违法举报线索,看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分类建立台账,逐宗做好登记。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发现的越界开采、持过期或失效证开采、无证开采、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共同监管责任机制要求,采取断电、扣押设备、停止施工、暂扣有关证照、暂缓办理相关审批业务等措施,坚决制止违法开采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对事对人处理到位;涉嫌犯罪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鲁府法发〔2018〕24号)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抄送检察机关;对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的渎职、腐败、“保护伞”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处置,依法严厉予以打击;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中整治期间,对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要公开进行通报曝光。
(三)全面消除违法状态。对各类违法开采问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组织力量拆除开采设施、供电设备和违法建设;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要及时制定整治方案,恢复绿色生态。同时,采取建设隔离墩、限高栏、防护墙等措施,阻断出入道路,坚决防止违法开采反弹。
三、方法步骤
集中整治行动自2019年3月15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报道矿产资源领域集中整治行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为集中整治行动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排查阶段(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组织人员梳理排查,将辖区内所有涉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全部登记造册,并于4月30日前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单位对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梳理,将系统内审批的项目涉嫌违法开采行为登记造册,并于4月30日前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组织人员对全县范围内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排查的问题登记造册,结合乡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单位上报的涉嫌违法问题相互结合,相互印证,彻底托清全县矿产资源违法底子。
(三)集中打击处理阶段(2019年5月1日至5月26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集中执法力量对排查的矿产资源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和依法处理,对原有违法问题未立案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要全部立案并查处到位,做到处罚到位、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违法状态消除到位。对新发现的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公开曝光重大典型违法犯罪案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组织力量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违法开采点进行“两断三清”,制定恢复治理方案,依法督促责任人恢复地质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反弹。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5月27日至5月31日)。县政府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文化和旅游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集中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巡查,明确责任人员,进行不间断巡查,确保不留死角。对重点区域、重点矿山、各类自然保护区,要开展重点检查,必要时组织夜查。对信访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要迅速核查。对排查、巡查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快速出击,重拳打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快查快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搞好工作衔接,做好矿产资源领域的监管、巡查等工作,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案件,做到职责明确、无缝衔接,防止监管缺位、履职不到位问题发生。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共同采取行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会商机制,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特别是涉黑涉恶、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进行会商研判,坚决打击处置到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扎实推进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开展,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县政府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组织排查不认真、案件查处不力、非法开采问题突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涉嫌犯罪和涉黑涉恶案件移送不及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与违法违规分子勾结、通风报信、参与非法开采、为非法开采提供用电和爆炸物品便利,以及充当保护伞的,一经查实,由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