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制定投入和监管等政策,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公开择优,平等竞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费随事转,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保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稳妥推进,注重绩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项目,逐步在公共服务各领域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坚持精打细算,加强绩效评估,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等相衔接,加强探索和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及单位职责情况确定的部分事业单位,也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确定。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花钱买服务的现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单位,应相应调整编制。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逐步将城镇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各级财政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并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情况,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逐步纳入目录。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规范化流程。
(一)编报购买预算。购买主体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二)核定购买项目。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跨部门联合会审,对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核准。
(三)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预算下达后,按政府采购要求编制具体购买计划,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采购。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履约及资金支付。购买主体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六)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体现政府购买服务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承接主体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部门、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有关部门监督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措施和办法,并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组织予以支持。
(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核定、采购实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四)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内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五)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组织,可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原则上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发〔2020〕9号)宣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