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8〕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兰陵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5 指导思想
1.6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兰陵县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畜牧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1.5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疫情网络、物资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健全法规,理顺体制,健全队伍,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加强疫情监测、科学有效预防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做好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6工作原则
1.6.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和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6.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健全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一旦突发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控制和扑灭。
1.6.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落实免疫、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各项防范措施,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6.4依法防治,科学防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规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治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是负责全县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本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畜牧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作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和应急处理方式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畜牧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监察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武警中队等。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主要负责指挥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政策,部署和协调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中外记者采访;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县政府应急办:协助县领导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事件,负责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和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协调应急预防预警、应急保障、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宣传培训和交流合作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动物疫情动态和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查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县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县级应承担的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当地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会同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国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与染疫动物及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一旦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和维护畜禽及其产品交易秩序,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对相关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疫区环境进行评估,并督促疫区政府有关单位采取恢复和保护措施。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2乡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开展相应的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县畜牧局组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以及其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指导。
2.4.3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4.4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县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县畜牧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b.畜牧兽医主管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3.2 报告形式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例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乡镇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局应及时向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1)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县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畜牧、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社区及村居开展群防群控;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牧局: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畜牧局报告,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组织对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指导做好动物尸体、粪污等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开展疫点及其周边环境的消毒灭源工作;指导做好疫区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1)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指导下,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县畜牧局:在市畜牧兽医局的指导下,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要立即向县、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强对乡镇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乡镇人民政府:疫情发生乡镇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建议,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畜牧局: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畜牧局和农业农村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乡镇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畜牧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向市畜牧局、省畜牧兽医局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道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后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提请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局。
5.2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畜牧局负责。
5.5抚恤和补助
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协调畜牧、卫计、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部门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民兵预备役等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武警中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县畜牧局、乡镇畜牧兽医站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扑杀器械;(8)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县、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县、乡镇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畜牧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乡镇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乡镇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使用管理。
县、乡镇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畜牧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乡镇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真正具有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制定
县畜牧局根据国家、省级、市级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病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县级有关规定及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县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县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在我县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畜牧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