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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7〕47号
  • 成文日期 2017-10-24
  • 发布日期 2017-10-24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兰陵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兰陵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兰陵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兰陵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兰陵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88号)和《中共兰陵县委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兰陵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兰陵发〔2014〕19号),设立兰陵县国土资源局,挂兰陵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测绘项目登记。

(2)矿产资源储量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核的职责。

3.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审核的职责。

4.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注销登记初审的职责。

5.探矿权年检的职责。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职责。

7.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2)县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的职责。

2.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

3.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规划管控作用,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

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以及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全县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确权、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六)负责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组织调处不动产权属纠纷;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初审,采矿权转让审批、初审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相关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执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地理国(县)情监测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共享与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治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组织对土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测绘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负责对乡镇(街道、开发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兰陵县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裁决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重要课题调查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县宏观经济运行的研究;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编制实施全县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国土资源规划的调整修改及相关试点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项统计工作;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

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治政策;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治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拟订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等工作,负责调查成果的管理、利用和维护工作;负责土地权属、地类的审查认定;负责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理位置图的编制工作;承办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计划;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储备和土地交易管理政策;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承担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督管理;负责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用地使用权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担改制企业土地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承担建设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七)矿产与地质管理科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等有关工作;调处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依法征收矿产资源有关规费;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及政策研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参与编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地质勘查成果上报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承办探矿权转让、招标、拍卖活动的有关事宜;协调全县地质勘查活动和处理纠纷;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的上报、设计审查、成果验收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等工作。

(八)县测绘地理信息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和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地理国(县)情监测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基准、航空摄影、遥感影像获取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政策,负责全县地理信息行业监管;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项目登记,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和涉外测绘监督工作;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测绘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九)不动产登记管理科

承办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拟定全县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咨询服务;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工作。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审核报批。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和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单位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配合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编制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做好成本费用的确认工作,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

(五)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全县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农业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县农业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时间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根据中央和省、市安排,沟通协商一致,分别请示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后确定。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六)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七)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勘定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县民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及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关于采空区治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用好用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协调解决受采空区安全威胁村庄搬迁安置的用地指标,组织开展搬迁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矿山关闭过程中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复,对矿山土地复垦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对采空区进行调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采空区调查和防治技术研究;监督关闭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安全隐患防治工程进行验收。

(九)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五、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六、其他事项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下设18个乡镇(街道、开发区)所,为局机关派出机构,均为股级建制。分别是县国土资源局卞庄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芦柞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向城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尚岩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兰陵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鲁城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新兴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大仲村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矿坑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神山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车辋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下村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庄坞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南桥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磨山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长城国土资源所和县国土资源局金岭国土资源所。

国土资源所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所在乡(镇)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落实;参与国家征收(征用)土地项目选址和初审;协助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协助做好使用集体流转土地的建设项目所需报批资料的收集及整理上报工作,指导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农村村民宅基用地的预审、报批工作;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不动产权属争议,探矿权、采矿权争议调处;负责所在乡(镇)不动产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指农村村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初审和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统计等工作;协助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协助做好地租征收工作;协助实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协助实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地质遗迹;负责辖区内的地价动态监测和测量标志的监护;配合有关规费的收缴;承办县国土资源局、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