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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7〕67号
  • 成文日期 2017-12-29
  • 发布日期 2017-12-29
  • 效力状态 失效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兰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在原移民人口核减登记工作有关通知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指我县2006年一次性核定并报上级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因核定时未登记,核定后出生的移民后代、迁入的非核定移民人口不再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三条 我县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章、文件原则保持一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完善人口核减信息;四是落实责任,坚持村、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县三级保障机制。

第四条 人口自然变化周期按照每季度核查一次,年底进行清理核查。当季度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季度起停发移民直补资金。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移民人口,应及时进行核减:

1.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在扶持期内户籍迁出登记时所在移民村的(在扶持期内服兵役和大中专学校及技校学生学习期间除外)。

2.服兵役期满及大中专学校学生(含技校生)毕业后,户籍未迁回原核定移民村的。

3.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三级及以上)转业安置条件的。

4.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死亡的。

5.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在扶持期内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6.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7.符合其他核减条件的。

第六条 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是指:

1.国家机关(包括党政、行政和司法等各级机关部门)正式职工。

2.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3.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正式招聘录用是指在工作单位为正式职工,无论是否取得编制。

第七条 我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水库移民人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移民人口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及时传达上级要求,安排相关工作,及时提交直补资金发放信息。

第八条 县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兰陵县支行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为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提供数据支持和佐证材料。

第九条 乡镇根据移民人口基础数据和掌握的信息,按照周期和核减条件按村入户逐一核实,统计移民核减信息,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核减信息在移民村进行公示。

第十条 对滞后核减应追缴资金的,县主管部门和乡镇要确认核减原因、应核减时间,并取得佐证材料。移民所在乡镇要及时制定方案做好资金追缴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资金追缴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计算。

第十一条 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包括追缴资金),按照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根据移民项目规划和轻重缓急的原则,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自律意识,杜绝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懈怠敷衍等行为,确保移民人口管理数据完整、核减及时。违反本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依据文件制定时确定的有效期规定以及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32号)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