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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6〕44号
  • 成文日期 2016-11-23
  • 发布日期 2016-11-23
  • 效力状态 失效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6〕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兰陵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小学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或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体育局推荐。

第八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体育局聘任。

第九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须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十条 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由县教育体育局裁定。

第十一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体育局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依据文件制定时确定的有效期规定以及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32号)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