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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9〕7 号
  • 成文日期 2019-06-17
  • 发布日期 2019-06-18
  • 效力状态 失效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9〕7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驻地规划区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取。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 170 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 100 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 20 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 30 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部分 20 元。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二)乡、镇驻地规划区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含两层)按每平方米 30 元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 40 元征收。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三)县城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用于供热、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征收。乡、镇驻地规划区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用于供热、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征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负责开具“兰陵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获得规划审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征、减征。

(一)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⒈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部分;

⒉ 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热、供水管网建设以及义务教育建设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⒈ 政府兴办的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⒉ 城中村(居)居住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支持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 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挖掘使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 50%征收;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多层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收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配套费。

(五)如供热、供水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水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明细,凡不明确注明的,一律按房价中已包含供热、供水配套费,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热管道和供水管道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没有缴纳供热或供水管网建设费的用户,又需集中供热或供水的,应依据开通时的供热或供水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供热、供水企业代为收取。有关供热、供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委托代收范围和规定收费标准组织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发改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五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帐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6 月 17 日,有效期 5 年。2015 年 9 月 2 日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兰陵政办发〔2015〕4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