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兰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在原移民人口核减登记工作有关通知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陵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范围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符合《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2006年一次性核定并报上级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因核定时未登记,核定后出生的移民后代、迁入的非核定移民人口不再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第三条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章、文件保持一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实施动态管理,“只减不增”、及时核减;四是落实责任,坚持村、乡镇(含街道,下同)、县三级保障机制。
第四条扶持期间内,每年6月30日前,将全年移民直补资金一次性拨入移民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卡)通”账户。每年度核查不少于一次,年底进行清理核查,核查点时为每年的12月31日24时。当年度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五条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核减:
(一)户籍迁出登记时所在移民村的(在扶持期内服兵役和大中专学校及技校学生学习期间除外);
(二)服兵役期满及大中专学校学生(含技校生)毕业后,户籍未迁回原核定移民村的;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三级及以上)转业安置条件的;
(四)死亡的;
(五)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六)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七)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是指:
(一)国家机关(包括党政、行政和司法等各级机关部门)正式职工。
(二)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第七条兰陵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移民人口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及时传达上级要求,安排相关工作,及时提交直补资金发放信息。
第八条县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行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佐证材料。
第九条乡镇根据移民人口基础数据和掌握的信息,按照周期和核减条件,统计移民核减信息,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核减信息在移民村进行公示。
第十条对滞后核减应追缴资金的,县主管部门和乡镇要确认核减原因、应核减时间,并取得佐证材料。乡镇要及时制定方案做好资金追缴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资金追缴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计算。
第十一条人口动态管理结余资金(包括追缴资金),按照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和轻重缓急原则,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十二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自律意识,杜绝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懈怠敷衍等行为,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管理数据完整、核减及时。违反本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7年3月9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兰陵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