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实施的《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兰陵县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现迫切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定进行修订。修订的布局规定,将有效提高烟草专卖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精准度,进一步保障广大零售客户、消费者等多方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我单位拟定了《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现向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时间: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8日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0539-5213498
联系地址:兰陵县东升路北段兰陵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
电子邮箱:ly-cszmk@sd-tobacco.com.cn
兰陵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28日
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市、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陵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详见附件一)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所属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九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一)市场单元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因素导致人口数量下降20%以上,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严禁设立零售点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
(二)市场单元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因素导致人口数量增加20%以上,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增设零售点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应急性增设。
第十一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间距可在距离要求基础上放宽50%;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 停车场等)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商户,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要求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养生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彩票书报、农具农资、粮油熟食、祭祀用品、快餐小吃、冷饮批发、渔具店、洗车行、旅行社、蛋糕店、果蔬店、茶叶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不以经营商品为主且不具备商品经营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宾馆、饭店、浴场、KTV、夜总会、酒吧、茶楼、会所、游戏厅、台球室、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兰陵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兰陵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该《规定》文件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许可证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合理布局规划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的主要依据。2021年修订实施的《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兰陵县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现迫切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定进行修订。修订的布局规定,将有效提高烟草专卖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精准度,进一步保障广大零售客户、消费者等多方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新《规定》实施意义
本次新《规定》解决了多年来困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四方面问题。
(一)解决了县域市场容量的问题。即在一个县域到底设多少卷烟零售户能够满足卷烟消费。采用岭回归和最小二乘法等线性回归模型分析的方法,摒弃人为参与的因素,按照历史规律客观科学测算县域市场容量。
(二)解决了市场单元划分的问题。即这些零售客户如何科学分布。按照商圈类型和社会功能属性将县域辖区划分多种市场单元,明确了概念内涵、确定了划分方法。
(三)解决了终端布局模型的问题。即在一个市场单元里到底如何布局才是合理的。通过运用间距、总量、人口、峰值和限制准入等五种控制模式按照市场单元叠加组合后科学布局零售点;在此基础上建立触控机制,通过“保护性冻结”和“应急性增设”解决合理布局运行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形。
(四)解决了精准高效服务群众的问题。即布局过程中如何实现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主要内容如下: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法定条件、特殊规定、禁设情形,对应的名词解释说明等内容。
(一)取消上一版的布局标准,采用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二)修改对零售点间距的要求。新布局规定市场单元布局模型中有间距要求,增加保护性冻结、应急性增设等触控机制;
(三)详细列明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经营业态类型和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五、创新举措
对比现行的《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兰陵政办字〔2021〕13 号),本规定有一些新改动的地方。
第六条关于零售点布局管理,采用了距离控制模式、总量动态调整模式、最小化市场单元布局模式,三种模式相结合,弥补了原规定以间距为依据的单一模式的不足,规划更加科学精准,操作层面更加契合实际;
第八条新增了轮候排序机制,避免人为因素导致排队异常问题出现,确保排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新增了对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进行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有利于保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对残疾人、军烈属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办证条件由原来的间距要求可放宽50%,本次修改为不受间距限制,更加体现了对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政策倾斜和人文关怀;
第十六条更加明确了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业态类型,解决了这部分业态类型挤占紧缺许可资源的问题,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总体来说,本规定比现行的规定更适合兰陵辖区烟草市场实际,布局规划更加科学精准,有利于烟草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了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也保护了未成年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规划》制定基准
新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以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又会保护现有卷烟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卷烟销售市场将会更加稳定有序,不会对现有卷烟零售户的卷烟销量和盈利水平造成影响。
新的烟草制品布局规定的重新制定注重方便人民群众、方便卷烟消费者。会在维护正常烟草市场秩序、方便消费者和维护零售户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次调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间隔距离和数量标准就是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兼顾各方的利益而制定的,既考虑保证卷烟零售户合理、合法获取利润,又会方便卷烟消费者购买卷烟。
征集结果: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兰陵县烟草专卖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兰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反馈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兰陵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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