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兰陵县财政局起草了《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25日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0539-5211469
线下意见反馈地址:兰陵县文峰路188号兰陵县财政局
电子邮箱:llxczj@ly.shandong.cn
兰陵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
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开发区机构职能编制配套政策(试行)》鲁编办发(2020)47号、《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兰陵政字[2022]33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驻地规划区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我县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除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执收,缴入县级财政。兰陵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兰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收,缴入县级财政。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在乡、镇驻地规划区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乡、镇驻地规划区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并开具《兰陵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兰陵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到执收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
(三)执收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执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山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建设项目缴费情况于每个月月度终了后5日内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应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通知执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
(一)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1.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河道、闸坝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支出;
2.城市公园、滨河景区、道路绿化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有关园林绿化设施建设支出;
3.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博物馆、规划展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公共场馆设施建设支出;
5.上述项目维修、改造等支出。
(二)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供水等管网建设工程支出。
1.供热、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专业经营单位资金需求,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向县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2.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项目立项、年度计划、建设等审批文件及工程预算和建设合同等资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拨款有关制度和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以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开发区机构职能编制配套政策(试行)》鲁编办发(2020)47号、《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兰陵政字[2022]33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求意见稿。
2023年1月5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配套费组成部分和使用方向保持不变,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变更。目前,我县《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兰陵政办发[2019]7号)文件即将到期,亟需对现行配套费政策进行规范,制定出台新办法。2023年6月5日,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已发布《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2023〕5号文件),为此,我们组织起草了《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主要内容:
一、政策边界和政策范围
新《办法》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驻地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驻地规划区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国办函〔2020〕129 号文件规定,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原来文件中已包括供热、供水等配套建设相关内容且已明确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应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二、部门分工
财政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我县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除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执收,缴入县级财政。兰陵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兰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收,缴入县级财政。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并开具《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交由执收单位收款。
三、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办法》将征收对象进一步明确为“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
(一)市直征收标准。市直征收标准具体为: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城市中心城区、城镇镇区分别是每平方240元、150元;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的,城市中心城区、城镇镇区分别是每平方70元、50元。
(二)我县征收标准建议。征收标准整合后,建议我县新政策征收标准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在乡、镇驻地规划区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乡、镇驻地规划区以及其他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上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四、减免政策
新政策强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五、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办法》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配套费进行了规范。一是供热、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于每年10月份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住建部门据此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二是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资料,由住建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拨款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三是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2024年3月25日至4月25日,兰陵县财政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反馈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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