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兰陵县财政局起草了《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0539-521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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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llxczj@ly.shandong.cn
兰陵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1、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3、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4、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5、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 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五条 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风险范围外的价差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六条 变更总价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坚持“总价控制、扎口管理”,项目建设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批准文件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对需要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报批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工程情况共同审查提出变更理由、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形成审查意见并在工程变更审批表签字盖章,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通过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财政评审及施工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审查意见、工程变更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与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同时提交财政部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概算投资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经评审的概算投资作为工程投资限额。
1、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含等于投资概算)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的,未经县政府批复追加概算的,结算时不予确认。
2、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3、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一) 建设工程概算投资未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合同价上浮10%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超合同价10%的,超出部分结算时不予认定。
(二)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合同价10%(含)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投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论证后办理变更签证,报财政部门备案。
2、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在合同价5%(含)以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初审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财政部门予以认定。
3、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提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并报财政部门予以认定。
4、合同价款2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50万元的,合同价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100万元的,需按本条第二款第3项执行。
5、未按照本办法变更程序审批或报备的工程变更,由变更承诺方承担,结算时财政部门不予确认,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 工程变更资料
第十五条 办理工程变更需提交以下资料:
1、各方审查确认的《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
2、工程变更签证;
3、工程量签证;
4、价格签证;
5、设计变更资料或者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如有);
6、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变更审批表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工程变更审批表确认之后,再履行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签证及价格签证等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评审单位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八条 工程量签证:现场工程量签证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政评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价格签证:因变更导致新增材料的价格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政评审单位共同考察,签证确认。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按下列原则确定:
1、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报价。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执行新编综合单价,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按照兰陵财政部门统一的计价标准,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必须是财政审核后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注: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中若有暂列金和专业工程暂估,在计算时应扣除。)
4、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或者类似价格,但明显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变更增加工程量且投标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的计价标准和市场价,对增加工程量超过15%的部分,重新确认变更单价。
(2)因变更减少或者去掉的项目(因规划变更、拆迁等客观原因或甲方原因解除未完工部分的合同的情形除外),投标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对减少工程量超过15%的部分,扣减单价按照市场价(新编综合单价或市场询价)扣减。
5、工程变更中新增材料(设备)及招标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提报招标控制价审核,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询价资料和市场询价报告,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再咨询3家以上企业报价,形成询价报告,由县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签字确认,确定评审价格。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据此进行招标。
(2)材料(设备)使用量小,涉及工程价格较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政评审单位共同考察,签证确认,核定价格。
6、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7、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工程变更,PPP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报财政委托的财政评审单位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无效。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结算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变更资料是否齐全,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或变更资料不齐全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依据职责权限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县于2021年5月1日印发了《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兰陵政办发[2021]2号),在严控随意变更、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兰陵政办发[2021]2号)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为进一步确保制度衔接,根据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际,参照市级及其他县区的经验做法,我们需要对此《办法》进行更新续期,依程序出台。
《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县于2021年5月1日印发了《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兰陵政办发[2021]2号),在严控随意变更、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兰陵政办发[2021]2号)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为进一步确保制度衔接,根据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际,参照市级及其他县区的经验做法,我们需要对此《办法》进行更新续期,依程序出台。
二、起草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等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办法》到期后,着手对文件更新续期作准备,认真学习有关依据文件,对原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查漏补缺,与各县区进行参照对比学习。县财政局组织人员对该规程规定的业务流程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向相关科室及单位了解该规程的具体运行情况,坚持财政“过紧日子”的思想,立足实际,讲求绩效,厉行节约,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多方学习并征求意见。(1)召开征求意见会议。9月6日专门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召集了农业局等8家建设单位代表、2家国企、3个乡镇、17家造价咨询社会中介机构参加了征求意见座谈会,收到38条修改意见和建议。(2)征求县财政局法律顾问意见。9月27日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已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3)分管领导与科室人员一起讨论分析,修改完善。(4)征求局党组成员领导意见。与县财政局领导成员单独汇报,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对《办法》20处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或删除。
10月23日在县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程变更控制原则、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审批、工程变更资料、工程变更价款结算、责任追究、附则8个章节,共计28项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规定了工程变更的内容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适用范围。
(二)工程变更控制原则。明确了变更必审查、非必要不变更、变更总价控制、建设单位负总责等原则。
(三)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报批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
(四)工程变更审批。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方面变更要严格审批程序外,其他类型变更均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建设工程概算投资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经评审的概算投资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含等于投资概算)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的,未经县政府批复追加概算的,结算时不予确认。
二是建设工程概算投资未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合同价上浮10%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超合同价10%的,超出部分结算时不予认定。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合同价10%(含)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投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2、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在合同价5%(含)以内的,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财政部门予以认定。
3、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提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并报财政部门予以认定。
4、合同价款2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50万元的,合同价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100万元的,需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五)工程变更资料。对工程变更资料作了明确要求。
(六)工程变更价款结算。明确了工程变更价款结算要求、材料设备价格确定、招标文件审核、合同审核等内容。
(七)责任追究。主要明确了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中未履行职责、未按规定进行变更审批等情况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明确办法实施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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