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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林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以及房产交易服务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建立健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的确定、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以及建设工程批后的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初审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山区综合开发。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县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县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县草场管理和草原(地)生态修复治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指导、监督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县的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向县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组织县域内国家级和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审核报批县级风景名胜区,并组织风景名胜区内自然资源与人文历史景观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县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设立、变更的初审申报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审定林木良种。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工作。

(十七)承担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地)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林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九)推动全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科技发展。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信息化、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检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县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一)落实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地)资金并监督国家和省、市、县林业和草原(地)资金的使用。管理县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申报林业基本建设项目。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统计工作。

(二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