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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有关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城镇化工作。

(三)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企业资质的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承担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组织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以及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编制全县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县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及城区各类城建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九)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工作。负责绿色建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认定、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十)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指导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参与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

(十六)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指导制定防空袭计划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负责全县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十七)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和省、市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组织协调审核人防工程的报废、拆除。

(十八)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全县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负责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十九)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全县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建设与管理。

(二十)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和省、市、县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全县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

(二十一)负责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全县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战时在县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工作,负责发布防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县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负责县直机关单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二)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承担县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工作,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概算方案。

2.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对省、市、县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县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4.关于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5.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6.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健全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界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分工。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按照《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兰陵政办发〔2017〕41号),并结合执法事项划转情况,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的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执法协助、业务指导、案件移送、工作会商、协调联动等制度,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