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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县水利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跨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协助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县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县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协助饮用水水源保护、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骨干调水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和上报。协助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工作。

(十)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调处乡镇(街道、开发区)间的水事纠纷,受县政府委托调处县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全县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协助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协助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协助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县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县生态环境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河道采砂工作。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5.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一般及以上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6.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健全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界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分工。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按照《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兰陵政办发〔2017〕41号),并结合执法事项划转情况,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的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执法协助、业务指导、案件移送、工作会商、协调联动等制度,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