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县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26个)

兰陵县教育体育局

兰陵县文化旅游局

兰陵县卫生健康局

兰陵县水利局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

兰陵县住建局

兰陵县应急管理局

兰陵县工信局

兰陵县人社局

兰陵县统计局

兰陵县发改局

兰陵县民政局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兰陵县审计局

兰陵县财政局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兰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兰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

兰陵县科技局

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陵县商务局

兰陵县医疗保障局

兰陵县公安局

兰陵县司法局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和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