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出借资金,国有产(股)权变动,大额捐赠,资产评估,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