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表决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行工作调研,掌握公司全面情况,向董事会提出议案;三|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指导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四、如实向县财政局报告有关情况,发现公司损害出资人权益等问题及时向县财政局反映,积极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执行县财政局的决议,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向县财政局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报县财政局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
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命,由县财政局依法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外部董事由县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需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退休三年以上人员中公开选聘。其中,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退休三年以上人员需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有较高综合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三、具备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或者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市场营销、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财务管理和审计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五、县属...
一、为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促进董事依法履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管理的意见》(鲁办发〔2015〕5号)《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的意见》(临办字〔201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
一、 县财政局在确定公司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产权处置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时,应当听取监事会的意见。二、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建立沟通交流、情况通报、信息报送机制,开放财务及办公信息系统。公司内部重要人事任免、向出资企业委派监事应当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对监事会揭示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县属企业主业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县委、县政府战略决策部署要求,符合我县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有利于发挥县属企业的基础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二)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按照县属企业功能定位,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突出企业特色优势。商业一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商业二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战略性功能,公益类企业主...
(一)申请。县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形成申报确认主业的草案(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如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主要指标及所占比重、竞争力分析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县财政局。(二)初审。县财政局组织对县属企业主业草案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初步确认意见反馈企业,企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
县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形成申报确认主业的草案(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如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主要指标及所占比重、竞争力分析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县财政局
一、发表意见或者行使表决权应独立、客观、认真、审慎;二、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公司的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三、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列席有关会议并接受质询;四、遵守《公司法》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