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县财政局的决议,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向县财政局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报县财政局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额度,批准额度以上的投资项目,并规定额度以下投资项目的批准程序;
四、根据县财政局的授权,决定公司投资计划;
五、批准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的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六、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位设置方案,明确职位标准,并载入公司章程;
七、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聘用契约;
八、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并决定其薪酬标准和奖惩;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听取或者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公司主营业务及调整方案,决定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公司收入分配方案;
十一、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进行监控。决定公司再出资企业股东权益涉及事项的确定机制,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公司的出资人权益;
十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