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促进董事依法履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管理的意见》(鲁办发〔2015〕5号)《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的意见》(临办字〔201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公司。

三、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更好地发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决策作用,并对县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