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县财政局在确定公司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产权处置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时,应当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二、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建立沟通交流、情况通报、信息报送机制,开放财务及办公信息系统。公司内部重要人事任免、向出资企业委派监事应当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对监事会揭示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由公司提供。

三、 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业务联系、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等日常工作,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