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二条 请示事项应当经县政府或者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县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县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四)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含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

(五)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六)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七)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单笔达到10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八)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及其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九)县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十)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涉及本条第(一)、(四)项所列事项和其他经县政府、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十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

(十二)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应当报县财政局批准的事项;县属国有文化类产业重大事项,由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报县财政局的请示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八)项所列事项;

(二)县属国有企业报县财政局的请示事项中,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县属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县属国有企业需报县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三)县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四)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

(五)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六)县财政局及县属国有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为县财政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二)主营业务以外股权投资、出资成立三级及以下层级子企业;

(三)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