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及监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属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临沂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县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